根据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10.4.4 燃气灶应安装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,利用卧室的套间(厅)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,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。
根据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》GB50494-2009第8.2.2条规定“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。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,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”。第2.0.12条对非居住房间的定义为:“住宅中除卧室、起居室(厅)外地其他房间”。国家住建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明确表示,燃具设置在与属于起居室的客厅在空间上连成一体的厨房内,不符合点火通气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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